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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成龙建××团××司与单某某、枣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2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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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龙建××团××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被告单某某。被告枣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

中区文化××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龙建××团××司诉被告单某某、枣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龙建××团 ××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成龙建××团××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单某某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吴宁镇樟苑巷的房产。(权证号码:东房权证吴宁字第××a018280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蒋建华人民陪审员:叶芹弟人民陪审员:王春洋

书记员:金祖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