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章思宇与浙江中发薄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越商初字第189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章思宇,

保佑桥直街2幢104室。被告浙江中发薄膜有限公司。路。法定代表人洪水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思宇诉被告浙江中发薄膜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思宇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发薄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352元,减半收取226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76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谢信芳审判员:刘宏华人民陪审员:陈美珍

书记员:顾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