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邵建湧与何建德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绍越商初字第151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邵建湧。被告何建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荣泉。

原告邵建湧诉被告何建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09年6月30日进行了独任公开审理。原告邵建湧、被告委托代理人吕荣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月23日,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确认尚欠原告中介费100000元,约定于2009年3月31日前付清。但该款至今未付。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中介费10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经介绍,原告为被告去商业银行贷款提供中介服务,当时约定3000000元的贷款使用六个月,同时付150000元中介费,但因原告只使用了贷款四个月,因此应当扣除二个月的使用中介费。25000元一个月,应当减去二个月的中介费共计50000元,故只需再支付50000元。不同意支付利息。诉讼费要求各半负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原告提供欠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中介费1000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没有异议。被告提供贷款还款收回收据,证明其只使用了4个月。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只使用贷款4个月,与原告无关联性。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的分析与认定: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因符合证据“三性”均予以认定,可以证明本案事实。

经审理本院认定,2009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记载:欠原告中介费100000元,在2009年3月31日前付清。但该款至今未付。2009年4月1日绍兴市商业银行贷款还款收回收据记载:发放日2008年11月19日,到期日2009年5月15日,贷款收回日为2009年4月1日。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务,被告应当支付约定的报酬,且被告对尚欠中介费出具欠条予以认可,并约定了支付日期,据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扣除2个月中介费的抗辩,因被告与银行约定的贷款期限为2008年11月19日至2009年5月15日,据此原告已履行了自己的中介服务承诺,至于被告贷款后实际只使用贷款4个月,这与原告无涉,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建德应支付给原告邵建湧人民币100000元与利息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邓平平

书记员:李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