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建刚。委托代理人:顾军杰。被告:顾嫈。委托代理人:吴建胜,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董建刚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建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董建刚负担。
审判员:杨闽军
书记员:沈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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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建刚。委托代理人:顾军杰。被告:顾嫈。委托代理人:吴建胜,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董建刚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建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董建刚负担。
审判员:杨闽军
书记员:沈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