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委托代理人:吴××。委托代理人:顾××。被告:顾×。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顾×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
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董××负担。
审判员:杨闽军
书记员:沈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