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鲁,理事长被告山东孔府家集团曲阜发达玻璃厂法定代表人蔡发连,经理被告曲阜市天昊化工助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洪印,经理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孟祥华审判员:刘卫成审判员:张昭强
书记员:闫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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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鲁,理事长被告山东孔府家集团曲阜发达玻璃厂法定代表人蔡发连,经理被告曲阜市天昊化工助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洪印,经理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孟祥华审判员:刘卫成审判员:张昭强
书记员:闫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