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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刘庆生与薛永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曲民初字第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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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庆生,男,1952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薛永安,男,汉族,住曲阜市。

准予原告刘庆生撤回对被告薛永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洪利审判员:王植峰审判员:孔祥新

书记员:李成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