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庆生,男,1952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薛永安,男,汉族,住曲阜市。
准予原告刘庆生撤回对被告薛永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洪利审判员:王植峰审判员:孔祥新
书记员:李成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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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庆生,男,1952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薛永安,男,汉族,住曲阜市。
准予原告刘庆生撤回对被告薛永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洪利审判员:王植峰审判员:孔祥新
书记员:李成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