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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0

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西安市长安油毡原纸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5)长经初字第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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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油毡原纸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农村信用合作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经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油毡原纸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5)长经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小三执行员胡千平执行员刘林选

书记员:王西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