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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祥民、房立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曲王商初字第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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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鲁,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强,该社职工。一般代理。被告孙祥民,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房立河,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庭下自行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储学雨审判员:刘洪利审判员:王植峰

书记员:李成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