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鲁,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强,该社职工。一般代理。被告孙祥民,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房立河,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庭下自行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储学雨审判员:刘洪利审判员:王植峰
书记员:李成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