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责人:薛成功。委托代理人:黄小娜、李超文。被告:钱世忠。被告:陈晓东。被告:周碎香。被告:李福荣。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73元,减半收取413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于本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其已预交的受理费4136元。
审判员:葛建敏
书记员:黄鸥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