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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钱世忠、陈晓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温瑞商初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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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责人:薛成功。委托代理人:黄小娜、李超文。被告:钱世忠。被告:陈晓东。被告:周碎香。被告:李福荣。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73元,减半收取413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于本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其已预交的受理费4136元。

审判员:葛建敏

书记员:黄鸥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