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鲁,理事长被告宋艳玲,女,1969年12月26日,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徐剑,男,1971年7月23日,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郑公义,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孟祥华审判员:刘卫成审判员:张昭强
书记员:闫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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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鲁,理事长被告宋艳玲,女,1969年12月26日,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徐剑,男,1971年7月23日,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郑公义,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孟祥华审判员:刘卫成审判员:张昭强
书记员:闫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