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艳玲、徐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曲陵商初字第22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鲁,理事长被告宋艳玲,女,1969年12月26日,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徐剑,男,1971年7月23日,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郑公义,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孟祥华审判员:刘卫成审判员:张昭强

书记员:闫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