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乾锋,上虞市人
住上虞市丰惠镇虞光村市场路88号。(身份证号:330622196510256212) 被告王伟校,成年,惠镇双溪村,现住上虞市丰惠镇环城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乾锋与被告王伟校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住上虞市丰惠镇虞光村市场路88号。(身份证号:330622196510256212) 被告王伟校,成年,惠镇双溪村,现住上虞市丰惠镇环城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乾锋与被告王伟校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仁杰
书记员:徐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