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0

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0)甬仑刑受初字第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占文书

自诉人:金平央(),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自诉人:贺跃平(),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自诉人:何宝国(),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自诉人:朱全平(),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告人:傅志康(),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人:刘明国(),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自诉人金平央、贺跃平、何宝国、朱全平以傅志康、刘明国为被告人向本院提出刑事自诉。诉请依法追究两被告人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退还非法侵占的合伙款346400元。

驳回自诉人金平央、贺跃平、何宝国、朱全平对被告人傅志康、刘明国提起的刑事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方祖军审判员:严学军审判员:邱小波

书记员:胡莹莹(代)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