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蔡雄则,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农民。自诉人梁润霞,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农民,系自诉人蔡雄则之妻。被告人蔡养乐,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农民,系自诉人蔡雄则之弟。自诉人蔡雄则、梁润霞以被告人蔡养乐犯侵占罪,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蔡雄则、梁润霞自愿撤回对被告人蔡养乐的刑事控诉。
准许自诉人蔡雄则、梁润霞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晨光审判员:吴丽人民陪审员:张小平
书记员:高胜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