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汉族,个体司机。因涉嫌犯盗窃罪、侵占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2013年4月3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迁安市。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3)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侵占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经唐山市古冶区马某介绍从网上玩百家乐进行赌博。2013年1月20日中午,被告人刘某因在网上赌博输钱后欲翻本,遂利用给孙某某当司机的便利条件,将孙某某交予其管理的人民币40000元用于购买筹码,尔后又将孙某某让其保管的建行卡内人民币800000元转账用于百家乐赌博,上述款均被其输掉。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将全部侵占款退还被害人孙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中国建设银行自助终端客户凭条、收条等相关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侵占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够全部退还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子良审判员:徐富审判员:耿丽
书记员:张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