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万军: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本案一、二审的审理情况及在案证据,王万军与邢恃经济往来过程中,邢恃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