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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库伦旗源丰热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24民初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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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库伦旗源丰热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被告:王某,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库伦旗源丰热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00元由原告库伦旗源丰热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桂花

书记员:其力木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