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菏泽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双河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忠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胜杰,菏泽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魏赋征,菏泽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孔照江,男,1956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6195605081431,汉族,济南铁路局天龙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菏泽市华平小区5号楼3单元101室。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菏泽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闫敏
书记员:樊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