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午台街22号。法定代表人:蒋忠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晓杰、褚文博,烟台市热力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于海涛,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董海涛
书记员:孙鹏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