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菏泽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菏泽市牡丹区。法定代表人陈忠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赋征,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单胜杰,该公司职工。被告李传秋,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住菏泽经济开发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菏泽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菏泽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利军
书记员:樊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