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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菏泽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传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菏开商初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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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菏泽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菏泽市牡丹区。法定代表人陈忠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赋征,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单胜杰,该公司职工。被告李传秋,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住菏泽经济开发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菏泽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菏泽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利军

书记员:樊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