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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烟台市热力公司与张英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芝商初字第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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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午台街22号。法定代表人:蒋忠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晓杰、褚文博,烟台市热力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英忠,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董海涛

书记员:孙鹏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