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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吴某盗窃罪,吴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杭上刑初字第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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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文书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200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对被告人吴某应当两罪并罚。被告人吴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吴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1日起至2011年7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小丹

书记员:胡丛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