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2004年6月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治安拘留五日。2009年9月19日因涉嫌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艾某。2006年7月因卖淫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2009年9月19日因涉嫌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艾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艾某非法伪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9日起至2010年3月18日止)。二、被告人艾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9日起至2010年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小丹
书记员:王莉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