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08年5月20日因涉嫌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于本院的假居民身份证一张、赃款4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宗雄信
书记员:陈圆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