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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徐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上刑初字第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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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文书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2012年7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晶,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宗雄信

书记员:陈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