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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9

贾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10)杭上刑初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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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2009年9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11年3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李小丹

书记员:王莉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