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兴市田乐荣强丝织厂2)。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市泾开发区。投资人:孟荣强,厂长。被告:绍兴县鑫焯纺织品有限公司84)。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华泰大厦904室。法定代表人:汪靖,董事长。
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合计5,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陈伟人民陪审员:莫伯林人民陪审员:魏木根
书记员:易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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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嘉兴市田乐荣强丝织厂2)。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市泾开发区。投资人:孟荣强,厂长。被告:绍兴县鑫焯纺织品有限公司84)。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华泰大厦904室。法定代表人:汪靖,董事长。
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合计5,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陈伟人民陪审员:莫伯林人民陪审员:魏木根
书记员:易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