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建焕。被告:绍兴县久春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464315),住所地:绍兴县湖塘街道五丰村。法定代表人:李春香,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建焕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久春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2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籽苏
书记员:沈森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