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国根,
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马鞍镇飞跃闸村新建湖2号。委托代理人:孔天熹,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0)。住所地:绍兴县华舍街道东周村。法定代表人:茅哲烽。被告:王永军,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九联村久新二组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根诉被告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王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2元,减半收取2,5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力佳
书记员:徐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