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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陈国根与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王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商初字第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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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国根,

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马鞍镇飞跃闸村新建湖2号。委托代理人:孔天熹,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0)。住所地:绍兴县华舍街道东周村。法定代表人:茅哲烽。被告:王永军,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九联村久新二组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根诉被告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王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2元,减半收取2,5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力佳

书记员:徐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