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励谦。委托代理人:杨欣超、黄晓。被告: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薛城分公司。负责人:方中锋。被告: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中锋。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伟。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58元,减半收取7,1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17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沈烨
书记员:易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