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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绍兴县三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洁杨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钱商初字第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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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绍兴县三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关海。被告:绍兴县洁杨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建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绍兴县洁杨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章泽雄

书记员:金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