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科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贵驷耕渔路31弄2号。法定代表人:周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DNPINTERNATIONALCO,INC。住所地:,CA90670美国。委托代理人:张建立,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立华,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科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72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836元人民币,由原告宁波科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广秀审判员:龚倩审判员:王凌云
代书记员:江南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