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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宁波科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DNPINTERNATIONALCO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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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宁波科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贵驷耕渔路31弄2号。法定代表人:周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DNPINTERNATIONALCO,INC。住所地:,CA90670美国。委托代理人:张建立,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立华,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科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72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836元人民币,由原告宁波科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广秀审判员:龚倩审判员:王凌云

代书记员:江南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