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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夏祥兵与天台达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俊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台天商初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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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夏祥兵,农民,

住天台县赤城街道双联村双塘组88号。委托代理人:周孝明,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台达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始丰新城商业街南4幢255号。法定代表人:郑达强。被告:郑俊杰,职工,住玉环县珠港镇坎门胡沙头巷1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祥兵与被告天台达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通过另行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本案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祥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0元,减半收取18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80元,由原告夏祥兵负担。

审判长:齐慧霞审判员:王秀锋人民陪审员:杨朝明

代理书记员:虞相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