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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浙江天台锐华塑胶有限公司与定州市顺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台天商初字第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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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天台锐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袁燕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才厅,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州市顺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西朱谷村。法定代表人:袁顺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台锐华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市顺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台锐华塑胶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台锐华塑胶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台锐华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浙江天台锐华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钦群阳

书记员:王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