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志彪。被执行人蒋国领。
本院在执行徐志彪与蒋国领(2013)台天执民字第71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01547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庞卫军审判员:赖小良助理审判员:丁盛
书记员:朱克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