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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宁波赫曼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双健布业胶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台天执民字第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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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波赫曼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小萍。被执行人浙江双健布业胶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美丽。

本院在执行宁波赫曼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双健布业胶带有限公司(2013)台天执民字第34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已查封,在期限内无法处置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0234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庞卫军审判员:赖小良助理审判员:丁盛

书记员:朱克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