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赫曼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小萍。被执行人浙江双健布业胶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美丽。
本院在执行宁波赫曼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双健布业胶带有限公司(2013)台天执民字第34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已查封,在期限内无法处置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0234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庞卫军审判员:赖小良助理审判员:丁盛
书记员:朱克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