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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天台聚星商贸有限公司与天台星光灿烂娱乐会所、张建标等执行裁定书

(2013)台天执民字第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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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天台聚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法定代表人:董永波。被执行人天台星光灿烂娱乐会所,住所地天台县。法定代表人:张建标。被执行人张建标。被执行人庞言兴。

本院在执行天台聚星商贸有限公司与天台星光灿烂娱乐会所、张建标、庞言兴(2013)台天执民字第105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已查封,在期限内无法处置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105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庞卫军审判员:赖小良助理审判员:丁盛

书记员:朱克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