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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徐月桃与石启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台天商初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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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月桃,农民,

住天台县白鹤镇山头对村4组19号,现住天台县赤城街道二里巷14-10号。被告:石启寅,县赤城街道西兴路1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月桃与被告石启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月桃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通过另行途径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月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徐月桃负担。

审判员:齐慧霞

书记员:陈杰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