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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蒋苗林、吕放与吕放、陈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虞商初字第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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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蒋苗林,

沥海镇蒋家村后横河3号。身份代码:330622195501143019。委托代理人金光辉,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放,官街道大坝路南3幢603室。身份代码:330622195802180032。被告陈媛,官街道大坝路南3幢603室。身份代码:330622195908200046。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苗林与被告吕放、陈媛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苗林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放、陈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蒋苗林撤回对被告吕放、陈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90元,依法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潘驾翔代理审判员:张百元人民陪审员:李恩惠

书记员:孙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