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尉某某。被告俞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尉某某诉被告俞某某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尉某某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俞某某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在审理原告尉某某诉被告俞某某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尉某某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俞某某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俞某某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军民
书记员: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