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定银。被执行人姜聪蕾。
原告陈定银与被告姜聪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8日制作的(2010)温龙永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定银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未归,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龙执民字403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孟
书记员:王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