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建云。被执行人孙万学。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在贵州省黔西县辖区内,故本案委托黔西县人民法院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孙万学下落不明,现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黔西县人民法院来函建议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止,被执行人孙万学尚欠申请执行人刘建云人民币191552.80元。如申请执行人刘建云发现被执行人孙万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6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黎明审判员:俞念宁审判员:周建华
书记员:朱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