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金州特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温州炬宏钢业有限公司
查封、拍卖、变卖温州炬宏钢业有限公司坐落于龙湾区永中街道青山工业区厂房内的生产设备、材料等,以价值43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孟
书记员:王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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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金州特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温州炬宏钢业有限公司
查封、拍卖、变卖温州炬宏钢业有限公司坐落于龙湾区永中街道青山工业区厂房内的生产设备、材料等,以价值43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孟
书记员:王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