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碎弟。被执行人:袁银华。被执行人:马兰芳,被执行人袁银华妻子。被执行人:温州亿溢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法定代表人:马兰芳,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袁银华、马兰芳下落不明,查询被执行人袁银华、马兰芳银行账户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袁银华房产已抵押(大自然小区已拍卖,目前无分配额),被执行人温州亿溢源贸易有限公司已企业重组,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460号执行一案(标的500万元本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俞念宁审判员:郑文忠审判员:李晓中
书记员:朱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