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定银。被执行人:陈显中。被执行人:黄龙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询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两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510号执行一案(标的3万元本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俞念宁审判员:郑文忠审判员:李晓中
书记员:朱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