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圣勇。被执行人:董国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询银行账户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364号执行一案(标的4340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执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郑文忠
书记员:朱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