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姚伟江与朱岳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虞商初字第74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姚伟江,上虞市人

住上虞市丰惠镇陈夏谢村陈夏路10号。(身份证号:330622197211206113) 被告朱岳良,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永和镇新岙村新朱巷河北西路35号。(身份证号:××197010136817)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伟江与被告朱岳良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仁杰

书记员:徐淑娜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