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伟江,上虞市人
住上虞市丰惠镇陈夏谢村陈夏路10号。(身份证号:330622197211206113) 被告朱岳良,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永和镇新岙村新朱巷河北西路35号。(身份证号:××197010136817)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伟江与被告朱岳良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仁杰
书记员:徐淑娜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