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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浙江××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2010)绍嵊民初字第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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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号。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大自然

家园××室。法定代表人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 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依法予以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陶贤兴

书记员:吕炉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