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398号。法定代表人:陈钢梁,董事长。被申请人:嵊州市神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兴旺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杰,执行董事。申请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嵊州市神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程序。本院于2020年9月1日通知了嵊州市神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嵊州市神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一、受理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嵊州市神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为嵊州市神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钱家仁审判员:张东审判员:相泽波
书记员:季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