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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吴万宇与潘伟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温瑞民初字第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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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万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雷。被告潘伟敏。

准许原告吴万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吴万宇负担。

审判长:林波人民陪审员:叶其仁人民陪审员:李明

书记员:陈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