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万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雷。被告潘伟敏。
准许原告吴万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吴万宇负担。
审判长:林波人民陪审员:叶其仁人民陪审员:李明
书记员:陈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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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万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雷。被告潘伟敏。
准许原告吴万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吴万宇负担。
审判长:林波人民陪审员:叶其仁人民陪审员:李明
书记员:陈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